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