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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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7號債權人 江彩蓮 上列債權人江彩蓮因與債務人 江忻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彩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江宗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債務人江忻蔓(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 賴柔璇 (住同上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釋明得向債務人江忻蔓請求清償之依據。(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查被繼承人江宗禧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其債務究竟係由何順位繼承?仍有未明)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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