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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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吳仁杰 (即 吳劉順友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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