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龔志雄 相對人隆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思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6年11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10萬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有關和解金100,000元,資方應於106年12月25日匯給2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1月25日匯給2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2月25日匯給2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3月25日匯給20,0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4月25日匯給20,000元予勞方。(如遇假日,則順延下一個工作日給付)⒊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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