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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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2號│├─┬──────┬───────────────────────┤│編│計息金額│利率││號│(新臺幣)││├─┼──────┼───────────────────────┤│1│8300元│自民國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2│14289元│自民國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3%│├─┼──────┼───────────────────────┤│3│22207元│自民國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4│6736元│自民國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5│44277元│自民國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