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李鳳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法接受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335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發之執行命令,請求法院重新審查相對人所提出相關事證之合法性及真實性,並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前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22號小額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
6年度司執助字第335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其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所列得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訴訟,則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執行事件應不得停止執行。此外,聲請人聲請內容亦不符合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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