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春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其於97年間即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70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在案;猶不知警惕,復為本件酒醉駕車犯行,其酒醉程度達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每公升0.78毫克,仍騎乘機車且後載瓦斯桶行駛道路並擦撞他人車輛而肇事,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035號被告林春奉男55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中西里五間巷7號居彰化縣秀水鄉○○街426巷18弄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春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70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民國98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5月21日晚上10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中華美饌餐廳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上午9時20分許,後載瓦斯桶途經彰化縣彰化市○○路○段542號前,與 楊勝全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為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中午12時39分許經對林春奉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春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參酌德國等歐美國家醫學研究及實務認定標準,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已為正常人之10倍,足認為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並有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7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檢察官葉建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健佑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