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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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文堅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行竊地點更正為「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12之1號定興汽車商行車庫」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899號被告周文堅男50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14
1巷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文堅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因竊盜案件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簡字第1754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00年7月13日入監執行,於同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使之手法,竊取附表所示民眾訂閱由送報生置放於住處前之報紙。嗣經附表所示之民眾發現報紙失竊,經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周文堅之自白,(二)被害人 詹富祥 、 梁正治 、 李敦煌 於警詢時之供述,(三)被告行竊時遭錄影翻拍之照片6張,(四)行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後4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檢察官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08日
書記官陳振豪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手法│├──┼──────┼───────┼────────┤│1│101年4月24日│彰化縣社頭鄉員│徒手竊取詹富祥所│││上午7時54分│集路一段121之1│有中國時報2份│││許│號前││├──┼──────┼───────┼────────┤│2│101年4月25日│同上│同上│││上午7時40分│││││許│││├──┼──────┼───────┼────────┤│3│101年4月25日│彰化縣田中鎮員│徒手竊取梁正治所│││上午7時30分│集路3段92號前│有中國時報1份│││許│││├──┼──────┼───────┼────────┤│4│101年4月25日│彰化縣田中鎮員│徒手竊取李敦煌所│││上午7時35分│集路3段218號前│有自由時報1份│││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