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兩全 (即 林國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林國煌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聲請人未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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