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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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騏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伊藤麻里 (ITOMARI)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