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琦琦選任辯護人李殷財律師輔佐人曾朝興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翁琦琦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欲選任辯護人,是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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