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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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端書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62,57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