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馬維平
張家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陳怡欣 律師被告 湯錦秀 上列被告湯錦秀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4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詹蕙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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