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3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忠峻
訴訟代理人  李鳳雪
法定代理人  方魁燦
訴訟代理人  陳品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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