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林純艷 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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