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琪(原名吳瑞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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