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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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被告乙○○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