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永裕 │富邦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貳萬伍仟貳佰元│C0000000││││││││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