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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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二六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七─D五─0一─000二二││壹│伍仟│││││四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