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請人 李玉蓮 相對人 李政雄
李正信 李正旺 李清山 李天賜 洪莉莉 洪福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雄、李正信、李正旺、李清山、李天賜、洪莉莉、洪福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雄等七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上開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聲請人之應繼份比例計算之結果為新台幣(下同)17,701,079元,故聲請人依法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高達167,878元。而上開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狀態,故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單獨為自由之使用、收益或處分。又扣除上開遺產外,聲請人名下僅有一部1996年份之中古自小客車,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育有三名子女,除長女 程琇玲 (24歲,甫自台北教育大學畢業)有至學校擔任代課老師之外,其餘二名子女目前仍須仰賴聲請人與聲請人之配偶共同扶養照顧。聲請人目前並無穩定工作收入,家庭收入來源主要係仰賴聲請人之配偶 程日章 經營爵豹機車行營利謀生(機車行每月營收約5至6萬元),扣除營運成本、每月店面租金4萬元及家庭日常生活開銷後,幾無剩餘存款,生活困難,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且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