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223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乙○○為系爭借款之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債權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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