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6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00000000000、乙0000000000、丙0000000000、己0000000
000、戊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 林洪碧珠 對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蘇子文 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聲請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蘇子文之繼承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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