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2小段253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B、
C、D、E、F部分:120,665元(公告土地現值)×(0.04+0.94+17.24+5.1+
0.69+4.3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20,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