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受刑人 詹劭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倘其誤向法院聲請,於法自屬無據,法院即應裁定駁回。
三、經查,本案聲請係由受刑人本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聲請,有聲請狀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與說明,受刑人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而本院雖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此僅係程序上之駁回,聲請人仍可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