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22號聲請人 高木山代 理人 高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181420115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