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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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張繼中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張繼样
黃竺得
黃微儒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和解筆錄中和解成立附表:㈠不動產編號34關於面積(平方公尺)欄位「127.3」之記載,應更正為「82.2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