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美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扣得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依同法第83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手提包1個,係仿冒「GUCCI」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人 趙俊堯 之警詢筆錄、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是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1個,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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