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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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屬教堂門牌異動及新增,故修改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一、附屬教堂」:編號14聖母升天堂、編號70耶穌聖心堂及編號73聖亞納堂;又桃園縣私立富岡聖心幼兒園變更設立性質及負責人已完成,故增加至聲請人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三、附屬教育單位」:編號18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桃園縣私立富岡聖心幼兒園,為此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即本院卷第9頁)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第10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節本、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及桃園縣政府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於民國50年12月11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2年6月20日核准發給變更法人登記證書。因附屬教堂有門牌號碼錯誤、整編及增加之情形,並擬增加一所幼兒園納入聲請人之附屬教育單位,乃於102年12月30日召開第10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即本院卷第9頁)。惟由變更內容觀之,僅係於捐贈及組織章程附屬機構一覽表變更附屬教堂之地址及增列財團法人轄下之教育單位,經核並非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涉事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不屬須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之法定項目(按其情形可逕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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