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列上訴人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登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計算式:(本訴)0000000+(反訴)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