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
4日本院102年度竹調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迄未依期補繳,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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