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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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彥志具保人張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103年度執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張志宏因受刑人盧彥志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彥志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張志宏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具保人張志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份、受刑人盧彥志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具保人張志宏及受刑人盧彥志之完整矯正簡表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均影本各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8月15日中檢秀執鑑緝字第2401號通緝書影本1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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