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德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德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孫德豪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4年6月2日確定,於105年3月24日入監,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9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