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5號債權人 蔡佩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朝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墊付水電費共新臺幣39,475元之釋明資料(如:
水電費收據影本;聲請狀僅附新臺幣16,346元之繳費憑證。)。
㈡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