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8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842號原告 張杰瀚 訴訟代理人 陳文傑 律師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湖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9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J1M58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3日4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街00號」,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予以舉發,並於112年9月13日開立掌電字第A01J1M58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案移被告。
嗣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陳述書,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認違規事實明確後,原告仍不服而申請裁決,被告乃於112年9月18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J1M58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更正刪除原處罰主文欄二關於「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之記載)。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9月13日4時8分許駕駛系爭車輛之際,並未見有任何「酒
測管制站」,係於行經泉州街及寧波西街路口停等紅燈時,舉發員警赫然「逆向」出現並違法攔停原告;然本件事前並無任何跡象顯示原告駕駛之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發機關逕而對原告實施無差別攔停程序,有違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自屬違法。
⒉本件未見舉發機關自攔停至舉發之時「全程」錄音錄影,是原處分已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應予撤銷。
⒊舉發員警於開立罰單之時,並未明確向原告告知拒測之法律
效果,未合於處罰拒測之前提要件,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處分自有違誤。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卷查本案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查舉發機
關員警於112年9月13日擔服4至7時巡邏勤務,於4時5分許在臺北市重慶南路與寧波西街口(易發生酒駕路段)攔檢可疑車輛時,000-0000號車駕駛(即原告)見警即右轉進入小巷內,形跡可疑,員警遂在泉州街15號攔停車輛,盤查過程中原告顯有酒味,且自承112年9月12日23時許有飲用酒精類飲品,於告知原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後,因原告拒絕接受酒測,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35條第9項分別舉發。
⒉檢視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案名稱:2023JJ913_040646_103.mp4)影片時間04:07:06,員警向原告詢問是否有飲酒,原告答復約11點左右喝的;影片時間04:08:06,員警向原告說明吐氣酒測值及對應之法律效果,並出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影片時間04:08:54,員警請原告於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簽名確認;(檔案名稱:2023_0913_040946_104.mp4)影片時間04:12:25,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原告表示拒測;(檔案名稱:2023_0913_041546_06.mp4)影片時間04:16:50,員警依法製單舉發,並請原告於違規通知單上簽名。
⒊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㈠員警對原告欄停之行為是否係隨機攔停?㈡本件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是否全程連續錄影?又員警是
否有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⑴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第4項第2款)。
⑵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
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酒測值列印單(拒測)、原處分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機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81、83、85-87、1
01、107、109頁)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㈢警員對原告攔停之行為,係基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並非隨機攔停:
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⒉經查,本件係舉發員警於112年9月13日擔服04-07時巡邏勤務
,於重慶南路與寧波西街口,易發生酒駕路段攔檢,並檢查可疑車輛,於4時5分許,見一普重機看到警方後,鑽小巷至泉州街,警發於泉州街15號攔查,經查為普重機000-0000,駕駛人 張杰翰 ,盤查過程中顯有酒味, 張民 坦承於前一日23許有飲用調酒,告知相關權利後,張民拒絕酒測乙節,有112年12月11日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1123035041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勤務分配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93、103頁),據此,本件員警係於易發生酒駕路段攔檢時,發現原告見警即右轉鑽入小巷駛離,而依客觀合理判斷,認原告騎乘機車,為規避稽查而異常轉彎駛離,易生危害,故予以攔停,且於攔查後發現原告顯有酒味,認其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遂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故警員依此客觀、合理之事由攔停原告,自屬有據,原告主張警員實施無差別攔停云云,洵非可採。
㈣本件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係全程連續錄影,且已向原告
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
⒈按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分別規定:「對車輛駕駛
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1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汽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2分之1。(四)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4千8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或第73條第3項製單舉發。」(第5項),前開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規定意旨,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⒉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指出主管機關「訂定取締
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並以此作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合憲之重要理由。據此可認對汽車駕駛人,如其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然既曰「處罰」,則其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詳言之,該法律效果是受行政處罰所直接產生者,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因此:1.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直接規定之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鍰」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則非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無疑問。所以「處罰鍰」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不在此範圍。2.「吊銷駕駛執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謂「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係認其為行政罰。此部分可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64-178頁):
◎2023_0913_040646_103.MP4
(1)(畫面時間04:06:44-07:06)
畫面係由員警A之密錄器拍攝,可見前方為一十字路口,地面並繪有朝向畫面方向之直行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員警A朝與箭頭相反之方向行駛,並於路口處向右轉彎,右側道路有一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向前行駛,員警A攔停系爭車輛,並可見系爭車輛駕駛朝員警B手中之酒精檢知器吹氣,員警並開始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
(2)(畫面時間04:08:06-04:09:24)
員警A向員警B詢問時間後,開始向系爭車輛駕駛說明吐氣酒測值及對應之法律效果,04:08:31,員警向系爭車輛駕駛告知其可以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出示手中法律效果確認單予原告,畫面時間04:08:55,原告接過法律效果確認單。
(畫面時間04:06:54-09:44)
員警A:旁邊停一下好不好,這邊熄火、這邊熄火員警A:沒有喝酒啦系爭車輛駕駛:11點喝的員警A:11點喝,你、你身分證號用報的就好了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000員警A:什麼名字系爭車輛駕駛:弓長張,張杰翰員警A:幫我吐一口氣好不好,你說你幾點喝的系爭車輛駕駛:11點員警A:你喝什麼啊系爭車輛駕駛:在西門那邊喝的員警A:喝、喝什麼東西,喝什麼,我有聞到味道系爭車輛駕駛:調酒,對啊員警A:你有喝,有我有聞到味道,你……系爭車輛駕駛:還、還有嗎員警A:你先下來好不好,我們做酒測員警B:剛好有帶,直接測試可以齁員警A:可以系爭車輛駕駛:可以員警A:那我跟你講一下喔,數值0.18到0.24,喔你全部拿下來,不然你聽不到或幹嘛,那是你的權益受損,我有聞到你喝酒,你是有抽電子菸是不是員警B:還是紙菸系爭車輛駕駛:紙菸員警A:我也有聞到香的味道,那我跟你講0.18到0.……現在時間是幾分員警B:現在4點04員警A:4點多了喔,你說你十一點喝的嘛,來系爭車輛駕駛:十一點多員警A:0.1……時間寫一寫,0.18到0.24會開單扣車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扣這台車牌兩年,那0.25以上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現場就上銬移送法辦,那你有、你可以拒測,拒絕酒精濃度檢測者,罰鍰18萬,當場移置汽機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這剛剛跟你講了,齁這裡都有寫,那如果你五、十年內第二次拒測就罰36、第三次就是54,5年內不得考領,然後累犯會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都要扣車牌兩年,那如果這邊沒有問題等下幫我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好員警A:這邊跟這邊,那你有要做酒測嗎,測了就不能反悔,你拒測也是跟我說拒測了,我印單子就不能反悔,那如果你測完之後要上銬逮捕,你抗拒或幹嘛,我會用強制力,那你明天的行程也是都沒了,因為法院明天早上才開,你自己評估一下,測了就沒了,讓你想一下,這邊,這個先簽沒關係,這是告知你權利,啊不懂可以問,齁因為有些人測了之後才說要去法院我要拒測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A:之類的,我是不給、我們是沒有、就是測兩次的,測怎樣就是怎樣,那你想一下,啊那如、拒測的……他們各有優缺點啦,但是有些人是覺得罰錢沒關係,有些人是不要去法院◎2023_0913_040946_104.MP4
(1)(畫面時間04:12:27-04:12:33)
畫面時間04:12:27,系爭車輛駕駛向員警表示其要拒測,員警並表示確認拒測後會印製拒測單,印製後即不能更改。
(畫面時間04:09:44-04:12:44)
員警A:每個人取捨不一樣,那你有要做酒測嗎,現在幾點幾分員警B:現在4點05系爭車輛駕駛:請問如果兩、兩……員警A:沒有啊,每個人的代謝能力不一樣,我沒辦法給你一個肯定的答案員警B:因為這個也量化不了員警A:因為有些人可能、有些人可能啊我就覺得我沒味道代謝很快,測出來送法院,不一定,因為調酒其實…調的%數有高有低我不知道你喝的是什麼,但是我就是跟你說我有聞到味道系爭車輛駕駛:嗯嗯員警A:對系爭車輛駕駛:應該……14、15%員警A:14、15%不低耶,比啤酒還高耶,喝啤酒都不見得……系爭車輛駕駛:會代謝掉嗎員警A:對啊,所以你自己評估一下齁,那你有要做酒測嗎,還是你要拒測還是怎麼樣,你自己評估啦系爭車輛駕駛:你們的感覺是怎麼樣員警A:我聞就是覺得你有喝酒,但是我沒辦法給你保證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B:我沒辦法給你數值,我不是酒測器員警A:因為代謝能力跟、代謝能力跟幾歲、跟體重有關,那其實還有一種東西就是跟基因有關,有些人代謝就是很快,有些人肝臟就是外國肝臟,跟德國一樣馬上、就是泡在酒長大的,不一定,但是我跟你說我有聞到味道,那你要酒測還是拒測,這是乾淨的吹嘴給你看一下,那給我答案好不好員警B:這個系爭車輛駕駛:突然有點擔心員警A:沒、看你,如果你是不想跑法院那一派的人,那就是、就是看你要賭要測還是你要直接明確跟我說拒測,我有聞到味道啦,嘿,我就只能這樣子跟你講,那你要做酒測嗎系爭車輛駕駛:如果拒測是18萬嗎員警A:你可以辦分期,然後最重18萬,處罰都是最重員警B:而且駕照吊銷三年員警A:嘿,最重,然後看監理站怎麼裁、看交裁所怎麼裁罰,那他是可以辦分期的,他最重就是18萬,對,就是看你自己選擇,你給我答案好不好,我們還有、還要值勤,你要酒測還是拒測系爭車輛駕駛:讓我在思考一下員警A:我不知道啊,那你要怎樣,你先關,不然等下就沒電了,好你跟我講啦,要拒測還是酒測,快點快點,還是就算了還是怎麼樣系爭車輛駕駛:算了員警A:算了是拒測還是要、還是要怎麼樣系爭車輛駕駛:你說0.1到……員警A:0.18,啤酒就過了,啤酒就有機會超標了,對啊,自己評估,好啦你跟我講啦,不然你這樣子我也……系爭車輛駕駛:拒測好了員警A:拒測喔,那我就印單子給你,就不能改了喔,齁,那你車廂東西先收一收系爭車輛駕駛:那車要……員警B:因為車要扣走員警A:我會扣車,嘿,那車主是自己嗎系爭車輛駕駛:對自己員警A:你可以請拖吊場來領,但是你要繳…◎2023_0913_041246_105.MP4
(1)(畫面時間04:13:20-24)
畫面時間04:13:20-24,可見員警A已開始印製拒測單。
(畫面時間04:12:44-15:44)
員警A:……要繳完罰單,第一期要繳掉,分期的話第一期要繳掉喔系爭車輛駕駛:明天就可以繳嗎員警A:明天就可以繳,然後第一期繳掉才可以來領車,然後牌監理站會收走喔,車牌監理站會收走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明天要……員警A:所以如果你要領車的話,要請拖吊車來拖,因為你車子不能上路,牌要重辦,對,他現在的規定變很麻煩,你那個、你先跟他檢查車子員警B:好這邊,看你有沒有、有沒有什麼貴重的財物在車上員警A:沒有,你東西,建議你用的到的東西可以拿走員警B:對你用得到的東西先拿走,都沒有,好員警A:因為我們之後就貼封條,不會有人,沒有人可以動那台車員警B:對員警A:那我跟你確認一下你的,你有沒有帶身分證系爭車輛駕駛:有員警A:來,你借我好不好,我要確認人別,車主是誰系爭車輛駕駛:張杰翰,如果……員警A:說,我聽,因為我們已經開了,所以你也沒辦法改,你要如果什麼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我只是想要說,我明天如果直接去……員警A:你拿單子去交裁所,羅斯福路,水源市場8樓,8樓嘛對不對員警B:對員警A:然後我、你車上、我等下會領車單全都先組好,領車單上面會寫一個,你五年、你十年內沒有拒測過對不對系爭車輛駕駛:沒有員警A:那你就是,希望你以後不要拒測,不是不要拒測,以後不要騎車飲酒系爭車輛駕駛:喝完就不要……員警A:坐車,354、0000000嘛員警B:對對對,應該是354然後幾、幾我不知道,然後是15號前嘛員警A:泉州街15號員警A:你的電話是0000……000000,因為計程車錢可以坐好幾趟,對對對,我們還是要宣導啦,你違規可是我們還是要跟你宣導,因為、因為你還年輕嘛,還是有機會飲用、飲用到酒啦,對啊,你鑰匙有要留下來嗎,還是你要帶走,車鑰匙、家裡的鑰匙系爭車輛駕駛:通常……員警A:你看你,因為有些人會忘記帶鑰匙來領車,可是現在也都不能騎了所以沒有差,所以看你系爭車輛駕駛:那我就……員警A:整箱帶走,好,那你車廂都淨空了齁,好那你安全帽要不要帶走,因為、因為我們是露天的,怕你那個淋雨或幹嘛系爭車輛駕駛:我放進去好了員警A:好啊好啊員警B:你都先放進去比較好,大的放後面小的放前面,你把你的西瓜皮拿起來員警A:你蓋得起來就好,沒有,你蓋得起來就好了◎2023_0913_041246_106.MP4
(1)(畫面時間04:15:50-16:00)
畫面可見員警B手中已有數張通知單,員警A並要求系爭車輛駕駛至一旁簽名。
(畫面時間04:15:44-18:44)
系爭車輛駕駛:等我一下員警A:沒關係,然後你去旁邊好不好我要拍照,然後你去旁邊簽剛剛的簽名員警B:這個,拒測人這個地方這邊簽你的名字,2 張嘛齁 員警A:兩張就夠了啊,一件而已。
員警B:還有下面這個,因為有扣車拒測的,來員警A:因為沒有警察敢跟你保證吹出來的結果怎麼樣啦,那如果你遇到這種警察,他一定不是好警察,因為他沒辦法保證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A:有些人可能慫恿你吹,吹出來他不會幫你負擔法律責任,啊有些人可能慫恿你拒測,可是你覺得你會過怎麼樣,沒有人可以幫你決定你的那個,對,但是我們,我只能、就經驗就跟你講,我有聞到味道,對,然後有些人啤酒就過,這就是……系爭車輛駕駛:每個人代謝員警A:這邊給你簽,每個人不一樣啊,像有些人的、像原住民代謝可能就比較好,因為那跟體質也是有關係的,這是拒測的紅單,你先拿著,這個要拿去交裁所,我等下還會印很多東西給你,那你可以聽一下系爭車輛駕駛:那我明天還是,我明天就可以領車嗎員警A:要先分期第一期系爭車輛駕駛:嗯,然後……員警A:才能領系爭車輛駕駛:所以分期完以後員警A:他會給你單子系爭車輛駕駛:就去……拖吊場員警A:拖吊車來我們分局領,我會給你電話,我上面會,領車單我上面會寫一支電話給你,你領車之前可以打電話問員警A:筆不是在我這嗎,你不是給我一枝了員警B:在這裡,我拿走了,這枝員警A:好好好,這張給他簽名,你知道電話寫哪裡齁,就跟我的習慣很像,好你先寫員警A:我同事會寫電話在上面,因為我們車子會統一移置到那個單位,啊那個單位等車輛、車子累積到一定的量之後會送去保管場,移置到保管場,所以你打電話先問一下我們交通處系爭車輛駕駛:030就是……員警A:啊你可以問一下,問問問一下再來系爭車輛駕駛:在哪裡員警B:地址就是重慶南路南海路口那棟大樓的4樓員警A:欸我是35條4項2款嘛,35條4項2款……然後你的車牌我們會直接交給監理站員警B:扣車,牌一面員警A:對所以你之後領到的車是沒車牌的空車,這是正常的◎2023_0913_041846_107.MP4
(1)(畫面時間04:19:50-20:07)畫面可見系爭車輛駕駛簽收違規通知單及扣車單。
(畫面時間04:18:44-04:20:36)
員警B:因為現在規定酒後駕車的部分牌照會吊扣員警A:這有給他簽嗎系爭車輛駕駛:這樣我明天是直接去領嗎員警A:你就,你要叫拖吊車來幫你拖這台車系爭車輛駕駛:拖到監理站員警A:拖到你要放哪裡,但他不能停路邊喔,他是違規的,或者是你可以先去辦牌,處理牌的部分,來這個給你簽名,這是牌照被開單的部分,嘿,給你簽名,你就是,反正你都在同一個地方處理啊,你就是,他的到案處所都是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你可以問一下你要領車牌要怎麼做,因為你這張紅單是車牌的紅單,他車體跟車牌是分開的,對,車體我可以發給你可是你沒有牌也沒辦法上路,也沒辦法停路邊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A:對,沒有車牌是不能停路邊的員警B:這法律規定員警A:所以你要,所以你要問清楚,然後這個是你的證件先還你,然後這是,讓你簽收員警B:車的收據的簽收員警A:簽收紅單跟扣車單系爭車輛駕駛:簽在……員警B:這兩邊,看得到齁系爭車輛駕駛:嗯嗯嗯員警A:然後這邊有一個吊扣單員警B:這樣就可以了員警A:坐車回去啦,不要、不要、不要租什麼……系爭車輛駕駛:irent之類的員警A:對對對系爭車輛駕駛:我知道,那個應該也滿麻煩的員警A:不是…員警B:那個會比你騎自己的車更麻煩員警A:那個會、那個還要再罰加重二分之一員警B:然後你的帳號會被irent、會被租車公司永久封鎖的員警A:會終身永久,而且重點是安全, 齁好 那注意安全喔,那你的車就是,我們會幫你移置,欸你先幫我騎到路邊員警B:好ok員警A:再帶回去拆◎00000000000000_000004.TS
(1)(畫面時間04:03:49-04:00)
畫面係由員警B之密錄器拍攝,可見其攔停一車牌號&0000;碼為「0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
輛),畫面時間04:03:57-59,員警B手持酒精檢知器,並請系爭車輛駕駛朝該酒精檢知器吹氣,畫面可見酒精檢知器無反應。
(畫面時間04:03:54-04:06)
員警B:不好意思,打擾一下,車幫我熄火一下。這邊呼一口氣齁,這裡系爭車輛駕駛:有嗎系爭車輛駕駛:11點喝的員警A:11點喝,你、你身分證號用報的就好了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_000005.TS
(1)(畫面時間04:04:42-05:06)
畫面時間04:04:42,員警A向員警B詢問時間,並開始向系爭車輛駕駛說明吐氣酒測值及對應之法律效果。
◎00000000000000_000006.TS
(1)(畫面時間04:05:07-26)
畫面可見員警B手持乾淨未拆封之吹嘴,並於法律效果確認單填寫時間,畫面時間04:05:31,可見員警A出示法律效果確認單予系爭車輛駕駛。
◎00000000000000_000007.TS
(1)(畫面時間04:06:12-27)
畫面可見系爭車輛駕駛於法律效果確認單簽名。◎00000000000000_000011.TS
(1)(畫面時間04:10:48-53)畫面可見拒測單已列印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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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畫面時間04:12:52-13:06)畫面可見系爭車輛駕駛簽收拒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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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畫面時間04:17:45-18:07)
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明天去這邊把所有東西處理掉員警B:你先去裁決所辦第一期分期,或是你要直接1
8萬清償掉都行,那再來就是聯絡一下我給你的那支電話的、我給你那支電話00000000那支,打電話問一下說你已經繳過錢了,你要來領這台車的車體系爭車輛駕駛:嗯員警B:對系爭車輛駕駛:然後牌照也是……◎00000000000000_000019.TS
(1)(畫面時間04:18:07-04:19:07)
員警B:牌照不、牌照不算,牌照的話你要另外找監理站,另外去監理站辦理,因為原則上你是今天違規嘛對不對,那依照道、依照道、依照道交條例的規定,你至少要滿半年之後才可以重新請領一張車牌,對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可能……員警B:所以領回去之後你要自己找地方、找一個不是馬路的地方放,或是你跟車行借放、你跟你認識的摩托車車行借放個半年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系爭車輛駕駛:那我要在這邊辦牌照比較好員警B:欸那我講過牌照有閉鎖期的問題喔系爭車輛駕駛:嗯最近半年內都不能員警B:因為他不會、半年內監理站不會讓你再辦一張系爭車輛駕駛:所以就算我明天去領車它也不能開員警B:對,但是你、如果你明天來領車的話你就不會被收保、你不會被收保管費,如果車子進到那個、如果在我們分局放超過一個禮拜之後,車子會被丟去那個公有停車、公有車輛保管場◎00000000000000_000020.TS
(1)(畫面時間04:19:07-04:20:01)
員警B:公有車輛保管場,在北投那邊系爭車輛駕駛:嗯員警B:然後如果、如果進北投廠的話那一天50元,對,一天50塊台幣,然後丟在那邊、丟在北投廠超過半年你忘記的話車子會被拍賣,對所以我會、如果是我是你的話,我會找一個我認識的車行拜託他請他借我放個半年,那多少錢我再跟他喬,懂意思齁系爭車輛駕駛:...(駕駛聲音無法清楚錄得)員警B:我沒辦法代替你作決定,我只跟你說這個距離我是聞得到的系爭車輛駕駛:...(駕駛聲音無法清楚錄得)員警B:好了,我要回去了⒋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本件實施酒測過程已為全程連
續錄影。並且,員警於過程中,曾對原告稱「你可以拒測,拒絕酒精濃度檢測者,罰鍰18萬,當場移置汽機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這剛剛跟你講了,齁這裡都有寫,那如果你五、十年內第二次拒測就罰36、第三次就是54,5年內不得考領,然後累犯會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都要扣車牌兩年」、「你可以辦分期,然後最重18萬,處罰都是最重」、「而且駕照吊銷三年」等語,足認員警已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等,故原告主張舉發機關自攔停至舉發之時全程連續錄影,原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員警未向原告說明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云云,均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是原告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法官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