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秋股)相對人劉顏高鑾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劉正良 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罹患腦幹出血併昏迷等疾病,雖經延醫診治,但迄今毫無起色,現況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爰依法向聲請人聲請代為向法院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經查,劉正良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罹患腦幹出血併昏迷等疾病而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經劉正良於9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聲請代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辦案進行單檢察官辦案進行單、相對人身心障礙手冊、訊問筆錄、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然劉正良前於100年4月13日向本院聲請相對人監護宣告事宜,本院業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劉正良為其監護人與指定阮氏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卷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