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71號聲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五湖樓相對人 林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