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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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晨偉
一、債務人葉晨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8867元│5月01日起│0月22日止│八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0月23日起││五三六│└──┴────┴──────┴──────┴───────┘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867元│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1號)
(一)緣債務人葉晨偉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47萬0,55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
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晨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8,86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