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甲○○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7,180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