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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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7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2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