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呂清河 被告 陳芷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被告經原審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並上訴至本院,嗣本院改判被告有罪。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