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述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 牛杰 之夫,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牛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佳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以104年度家護字第123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牛杰實施身體、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牛杰為騷擾之行為,有效期限為2年。詎甲○○明知該裁定內容後,猶基於違反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04年12月30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房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牛杰之母親 林傳儀 ,以此方式對在該住處之牛杰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法院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牛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少家法院104年度家護字第123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保護令執行記錄表、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各
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任定。
三、依前揭認定,被告僅是以辱罵被害人母親,客觀上應僅使告訴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所為應僅屬「騷擾」之範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8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本應相互尊重及理性溝通,詎被告不思及此,未理智控制己身言行,而為前述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藐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以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所為實屬不該。復斟以其所為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兼衡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 林傳義 (音),林傳義,林傳義幹你娘,幹,林傳義,不要││說我沒有死掉了啊,幹你娘,現在誰在幹你,林傳義啊,跟││(聽不清楚),幹你娘雞歪啊,誰在幹他,我沒有幹了哦,││林傳義啊,林傳義,誰在幹你啊,林傳義,誰在幹你啊,幹││你娘,是 楊承農 在幹,還是誰在幹啊,林傳義啊,沒有人在││幹你了捏,林傳義,誰在幹你啊,幹你娘雞歪,臭雞歪,離││婚了,誰在幹你啊,沒有人在幹了捏。│└──────────────────────────┘附錄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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