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聲請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票號NO:289237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三、相對人黃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