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10號上訴人 鄭禮瑩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仲平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5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6,21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