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13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6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宗學雖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嗣於104年4月8日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於104年4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