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聲請人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台北富邦銀行
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又聲請人係何時開始毀諾?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㈡聲請人於95年遭豐榮環保有限公司裁員之時間?原因?如有相關證明,並請提出。
㈢聲請人母親乙○○現是否仍任職於千永陞工業有限公司?如無
,其原因?㈣聲請人除 江連仁 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尤旗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