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