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出相關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2年4月1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