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昭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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