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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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 江曾貴芝 代理人 陳秀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