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及於105年6月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105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及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應予更正)。受刑人於104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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